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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日期:2021-07-13 人气:3533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

本规定所指涉密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及密级,依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涉密单位应落实保密责任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归档、保管、借(查)阅、移交、销毁等管理责任,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员对使用中的成果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涉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绘、保密管理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印发,并在本单位相关部门部位公开公示。 

第五条 涉密单位应成立保密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涉密岗位,合理设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保密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应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六条 涉密单位应明确由资料(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登记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并长期保存,实现涉密测绘成果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第七条 收集、生产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先交资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与归档。登记信息应完整、准确、齐全,并附详细清单。

第八条 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借或转让;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拍照,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密内容。

第九条 涉密单位内部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应明确使用目的,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查)阅登记手续。

查阅涉密测绘成果的,不得将涉密测绘成果带离保管场所,不得随意摘抄、拍照。

借阅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或损毁,不得在原件上作任何标注。归还时,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应核实涉密编号、清点成果数量,检查是否完整齐全。

第十条 涉密单位间交接涉密测绘成果的,应进行移交登记,签署告知书并附目录清单。

第十一条 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销毁。确需销毁的,涉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销毁前,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对拟销毁的涉密测绘成果(含衍生品)进行清点,形成拟销毁清单;

(二)本单位组织对拟销毁的成果进行鉴定,形成销毁鉴定意见;

(三)经鉴定确需销毁的,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正式批准文件,并附销毁清册。

(四)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应在国家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机构进行,由销毁机构出具销毁凭证。

(五)销毁完成后,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已销毁的成果进行登记造册。销毁鉴定意见、批准文件、销毁清册,以及销毁机构出具的销毁凭证,应留本单位永久存档。

第十二条 涉密单位销毁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在销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销毁清册、销毁凭证等扫描件报原审批提供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涉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做好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按规定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将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职)时,应做好相关涉密测绘成果的交接工作。

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应全面清点借出的涉密测绘成果,形成交接清单,经借阅人员确认后移交下一任管理人员。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员应及时归还本人使用或持有的涉密资料。暂时无法归还的,应形成交接清单并经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确认后办理交接。

交接双方要详细核查交接清单,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涉密单位应配备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场所和必要的保密设备设施。涉密存储介质应统一登记管理,光盘、磁带、硬盘等须存放于防磁保险柜。

涉密场所禁止带入照相机以及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

第十六条 处理、存储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防护软硬件设备设施,禁止使用无线设备,禁止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络。

第十七条 涉密、非涉密的计算机与存储介质应区分标识,不得交叉使用。涉密计算机与存储介质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区,确需带出或传递的,须经批准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传递(输)涉密测绘成果时,须通过机要、涉密网络或专人护送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快递、即时通讯、传真、互联网等传递传输。

第十九条 光盘、移动硬盘等涉密载体的制作应由专人完成,并在载体适当位置注明涉密编号、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制作单位、制作时间等。

需销毁的涉密载体及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含衍生品)须单独存放,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维修计算机、硬盘等国家秘密载体,应由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维修时应由本单位人员现场陪同,严禁外来人员读取、拷贝硬盘、内存等存储部件;确需带离本单位外送维修的,应先拆除存储部件。

涉密计算机数据恢复或报废,应在国家指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测绘成果发生损毁、丢失、泄密事故的,应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测绘、保密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测绘、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失泄密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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